为明确生物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团队负责人)在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切实加强我所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
1、领导班子对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所长、书记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工和团队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专题研究部署,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落实措施,对党风廉政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团队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3、领导干部和团队负责人要按照“两手抓”的要求,真正做到“一岗双责”,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和团队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业务工作抓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就抓到哪里,切实把抓业务与抓作风、抓队伍结合起来;
4、主要领导负责对班子成员和团队责任人实施党性党风党纪和勤政廉政教育。抓好本单位经常性的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和全体职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意识;
5、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成员、团队责任人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6、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保持政治定力,讲政治、懂规矩、守纪律,维护党的团结、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7、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32条及院相关规定;
8、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才选拔工作,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
9、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责任范围内的违纪违规案件。
二、责任考核
1、对党政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责任考核一般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职工反映强烈,有突出问题的部门和干部,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
2、定期对“一岗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不抓不管而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的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单位领导责任,也追究分管领导和团队责任人责任;
3、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4、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三、责任追究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团队责任人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行为,应当实施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本单位、本团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5、疏于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6、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7、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领导班子有违反本责任书责任追究内容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领导干部有违反本责任书责任追究内容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对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从重、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的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实施。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所纪检组织和责任团队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主要领导:(签名) 责任人:(签名)
二○一八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