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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生物技术研究所专家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业生物技术研究所学术水平,充分发挥不同研究方向专家的指导作用,为农业生物技术研究所今后的发展壮大提供咨询决策等服务,为科学研究提供支持,特设立农业生物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生物所)专家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遵守国家法律及规则,恪守科研道德规范,倡导良好的科研道德风尚,力戒浮躁,遵循实事求是的办事原则。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对生物所领导班子负责。

第二章 性  质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是生物所科研和学术工作的咨询决策机构,是生物所科研工作领导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与生物所领导班子办公会依据各自的权限,共同负责生物所的科研工作、学科发展、人才队伍和创新能力建设。

第三章 组  成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由生物所内专家组成。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9人,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含副研)或者博士学位,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原则性强,熟悉相关的科技政策、法规及管理规范;

(二)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学科方向具有较高知名度,有较好的群众威望;

(三)掌握所在学科领域或相关方向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未来发展动态。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生物所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确定。领导班子指派一名成员担任秘书。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每个研究团队各推荐1名候选人,另吸纳1名35周岁以下青年专家候选人,经领导班子办公会议最终确定。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调整,由各研究团队投票推选。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未能续聘的委员自动解聘。

第四章 任务和职责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承担生物所科技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工作、学科建设、创新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咨询评议任务,并参与决策。

(一)为生物所学科建设、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提供咨询,审议科研发展规划与年度科研工作计划与总结;

(二)审查、指导、遴选申报各类别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三)对申报科技奖励等成果进行审查、评议;

(四)为生物所各类制度建立提供咨询、建议;

(五)生物所创先争优的评议;

(六)参与岗位人员聘用、业绩考核、职称评审、人才推荐的审查。

(七)对科研成果转化进行审查、评议。

第十三条 促进生物所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为生物所与院内外各个单位之间的科研协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四条 参与生物所非学术事项咨询时,专家委员会主任可提名一名非学术人员列席委员会扩大会议。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到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专家委员会进行通讯评议时,参加评议的委员人数比例同样为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结果有效。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秘书报请主任委员审定,同时将议题及有关资料事先发至参会委员并负责会议的通知及筹备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委员回避制度。当会议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在讨论该议题时应予回避。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学术民主,参会委员有针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建立信誉记录制度,委员在工作中有违规行为时,个人意见做无效处理,两次违规则做解聘处理。

第二十条 投票表决时原则上实行无记名投票(特殊情况除外)。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视为有效结果。结果需经主任委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有权了解议题讨论情况或表决结果;有权向生物所领导班子成员、主任委员反映有关问题的个人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名单,会议的任务、内容与方式,评审意见或结果,其它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秘书保管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主任委员汇报年度工作,与会人员讨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提出下年度工作思路。

第六章 委员守则

第二十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民主地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不受其它因素干扰。

第二十五条 投票决策时,不得对其他委员施加影响;不得随意在会外散布或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投票结果。妥善保存相关材料,未经允许不得复制,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按照要求参加评议活动,连续两次无故缺席会议或者无视通讯评议,且经提醒仍不改正者,按自动退出处理。调离生物所或自愿退出的委员,可通过秘书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委员会评议后,报生物所办公会议审核,同意退出。

第二十七条 未经生物所委派,不得以个人或生物所的名义参与涉案技术鉴定。

第二十八条 应邀参加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咨询活动,需告知生物所。

第二十九条 为了能及时下达评议任务和反馈评议结果,每位委员应至少有一个渠道可以保证及时沟通联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生物所领导班子会议,修改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第一届专家委员会制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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